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al Specialists & Psychologists”(IACMSP)。中文名称: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
第二条 IACMSP是华人学者自愿组成的,在美国纽约州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社会团体(Non-Profit Organization)。具有国际性、学术性、公益性的特点。
第三条 IACMSP遵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美国纽约州的地方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IACMSP的宗旨是:团结世界各国华人华裔医学家、心理学家和相关专家,促进中华医学、心理学和相关学科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扩大美中两国及世界各国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和技术经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中华医学及心理学的国际地位,以造福于全人类。
第五条 本会的对外办公地址:39-07 Prince Street, 5B-1, Flushing, New York 11354, USA
本会的通讯联系地址:78-09 Park Drive East, 3F, Kew Gardens Hills, New York 11367, USA
Web: www.iacmsp.org / E-mail: iacmsp@juno.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二、组织医学和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专业人才。
四、编译出版专业书刊。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举办各种医学、心理学、性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培训班、讲习班。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研究、解决有关医学和心理学的课题, 发挥其咨询作用。
八、接受委托,承担医学及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仪器及其他产品的鉴定。
九、承担医学和心理学领域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相关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十、向联合国和世界各国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一般会员、研究生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一般)会员应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职称的医学、心理学和相关专业
工作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医学、心理学和相关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医学、心理学和相关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发表过一定学术水平论文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医学、心理学和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专业工作者。
个人(研究生)会员应是医学、心理学和相关专业教学和研究机构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或
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内正在报考研究生者。
五、团体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医学、心理学和相关专业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
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本会二级学会)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在读研究生加入本会的程序与其他人员入会的程序相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在读研究生成为本会的研究生会员后,享受与其他会员同等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
方式进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
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医学、心理学和相关学科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专家学、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结构,一般不超过百人。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因特殊原因秘书长为兼
职时,由理事会批准,设立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
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的有关专业人员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
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
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二级研究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二级研究会实行二级理事会制,其正、副会长由总会理事会聘任或由二级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国家和地区可在当地法律范围内成立分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